科研成果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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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大学图书馆科研奖励办法

    2014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图书馆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图书馆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图书馆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项目成果均应与图书情报学及相关专业相关。

    第三条 图书馆科研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科研项目奖

    •科研成果奖

    •学术论文奖

    •学术著作奖

    •专利和软件奖

    第四条 图书馆科研奖励的奖项审核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并实施。

    第五条 图书馆科研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奖励由图书馆支付。

    第二章 科研奖励类别及奖励办法

    第一节    科研项目奖

    第七条 奖励范围:凡列入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政府部门纵向科研计划,我馆为第一承担单位(以立项批准文件为准),并获得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均可获此项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

    •省部级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厅局级项目,每项奖励500元。

    •申报国家级项目通过校评者,每份申请书奖励400元。

    •申报省部级项目通过校评者,每份申请书奖励200元。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者,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且在未结题期间不能再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节    科研成果奖

    第十条 奖励范围:只有以图书馆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才能按不同级别给予奖励。同一成果在同一奖励周期内多渠道重复获奖者,以最高级别奖励。科研成果奖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一条 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国家级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等奖项,按原奖金数额的1:0.5给予配套奖励。

    •省部级奖,按原奖金数额的1:0.3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节    学术论文奖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以安徽大学图书馆员工为第一作者,且公开发表的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以安徽大学图书馆员工为第一作者,在下列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按下列办法进行奖励,同一论文只奖励一次。

    •安徽大学人文社科处制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导向性奖励学术刊物目录指定的ABCD类论文,每篇分别奖励20001000600300元;对于SSCI、SCI、EI收录的论文视为B类,CSCD收录的论文视为D类。

    •一般性的论文(有ISSNCN刊号的期刊),三类论文奖励100/篇(参见图书馆职称评分细则),其他类别20/篇。

    •以下情况的论文不予奖励:

    以摘要、短篇报道、电子版形式发表;

    在增刊、丛刊、专辑、论文集、HK刊号和非法期刊上发表;

    字数不足一个印刷页且少于2000字;

    会议论文(被EIISTPCPCI收录除外)

    第四节    学术著作(含教材)奖

    第十四条 奖励范围:安徽大学图书馆职工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与图书馆学、情报学相关的著作(含教材)分别给予奖励如下(再版的学术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等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专著类:满10万字,奖励500元,超过10万字的,每1万字奖励50元。编著或教材每部奖励300元;

    第五节    职务专利含软件奖

    第十六条 奖励范围:安徽大学图书馆为第一作者单位获得与我馆建设相关的专利发明或软件;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获专利发明证书给予专利发明人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给予专利权人每件奖励600元;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给予软件著作权人每件奖励300元。

     

    第三章 科研奖励的评审

    第十八条 符合所有上述奖励条件的图书馆员,按照本办法填写《科研奖励申报表》,经所在部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图书馆办公室。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图书馆科研奖励的,由行政办公室报图书馆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图书馆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图书馆科研奖励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奖励经费在图书馆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成果满足不同项目奖励条件的,以最高额度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四条 论文、课题的第一作者或主持者为本馆馆员,另有本馆馆员参与合作者,只奖励第一作者或主持人,奖励金额由第一作者或主持人自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一经发表或出版、课题一经申请成功或结题,作者提供研究成果的原件、立项项目批件复印件和有关证明件,由图书馆科研秘书鉴定审核,经馆长签字审批后即可执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涉及上述各项奖励的有争议问题由图书馆学术委员会、图书馆馆务会审议处理。如遇个别条款规定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或者学校的奖励范围做出调整等,图书馆可以制订并实施相应的调整方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奖金发放之前将对支撑材料及发放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安徽大学大学图书馆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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