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馆实行借阅图书逾期按时计欠费制度,由还书处执行。一般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按超期0.10元/日计费。
第二条 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逾期未还图书时,出示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可免除部分欠费。
第三条 遗失书刊需赔偿。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还书处报告,并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赔款。
(一)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1.赔偿原书: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并须缴纳10元图书加工费/册。
2.赔款: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并须缴纳10元图书加工费/册。多卷册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
1)中国大陆出版图书
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3倍;
1980年至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5倍;
1950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当前年-出版年);
1949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以不低于原价×(当前年-出版年)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注:1950年前后以第一套人民币标价的图书按标价的万分之一计原价。
2)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出版图书
198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5倍;
1901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当前年-出版年);
1900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以不低于原价×(当前年-出版年)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注:赠书和无标价图书按40元计原价;以外币标价图书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
(二)赔款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所赔款项可退还读者本人,但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追缴逾期欠费;赔偿原书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该书在经图书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
第四条 读者在书刊报纸上涂抹或勾划、裁剪及污损书刊报纸,每损坏一页(张)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同时处以5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 读者撕毁书刊报纸,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损坏严重者,必须赔偿原书原刊。无法赔偿原书原刊者按遗失书刊报纸规定处理,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
第六条 遇有特殊情况,由证卡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图书馆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相关主管领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