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图书馆
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20 15:54:23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和“3.23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广州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研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校创新能力,支撑我校“双一流”建设,专此向学校校长办公会申请成立“安徽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繁荣发展优秀科学文化,传播推广人类文明成果,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助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二条 目标定位

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相关工作。为我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提升我校创新能力,支撑我校“双一流”建设,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科学技术处。

(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实施机构,由图书馆、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法学院等有关单位和院系、研究机构组成,挂靠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图书馆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法学院主要负责人兼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在校科学技术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制 

工作内容主要为: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信息咨询、科研报告、转移转化支持、助力信息决策、信息资源导航

中心各部门主要负责:

(一)图书馆,主要负责建设和维护高校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平台;收集、整理、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业务的日常受理、任务分工、业务执行与质量把控、报告审核与提交、费用结算等工作;落实各项业务规范以及服务中心各项计划方案的实施。支持学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二)法学院,主要负责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联合图书馆信息咨询部一起承担高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壮大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为高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参与高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三)科学技术处,主要负责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高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四)人文社会科学处,协助著作权管理和运营。

(五)部门协同工作,共同承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委托的任务,为学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高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内部管理,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效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中心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关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相关法规、政策,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制度

    基于《GB/T 33251-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主要制定了:《安徽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安徽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流程》、《安徽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安徽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安徽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保密制度》(见附件)。

(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规范管理制度

为保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我们梳理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各环节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基于《GB/T 33251-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拟定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流程规范:用户委托—业务受理—签订合同—开展工作—撰写报告—审核报告—交付报告—资料归档、用户回访。


第六条 保障措施

(一)学校建立服务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负责对服务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

(二)图书馆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等数字资源和软硬件设施。

(三)服务中心组建服务工作团队,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

(四)服务中心负责完善各项组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服务工作体系。


第七条 经费管理

(一)学校设立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经费由图书馆负责管理和审批。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安徽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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