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图书馆
制度法规
安徽大学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06 11:16: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合理控制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一般在30人以内、不得超过50人。

第五条  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有利于密切联系师生,有利于促进业务工作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党支部,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部)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等设置。

校直机关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后勤、校办产业等党支部一般按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设置。其他直属、附属单位党支部可结合单位实际,合理设置党支部。

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学科专业等设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团组织等设置。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业务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学习工作地点相对固定集中,应当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级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经院(系)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院(系)级党组织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院(系)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院(系)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由院(系)级党组织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师生党员在校外从事实习实训等一些临时性、阶段性活动中,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院(系)级党组织设置临时党组织应提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相关活动结束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类别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教师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发挥政治把关作用,团结凝聚教师把思想引领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教育教学,教育引导教师党员全面了解、参与、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

(二)学生党支部,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提升学生党员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服务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大力推进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就业创业等工作,在引领优良班风、校风、学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三)管理服务单位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促进事业发展。

(四)后勤、校办产业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五)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六)离退休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党员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超过30人、不足50人的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一周的周三。每次党员活动时长不少于半天。如遇法定节假日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经所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可视情作出适当调整。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2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二和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使用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会议记录本,安排专人做好活动台帐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统战委员。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全面主持党支部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等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一)组织委员。了解和掌握支部组织建设情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工作。负责做好支部换届选举、党费收缴、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二)宣传委员。了解和掌握支部党员思想状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宣传支部工作动态,注重宣传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的典型事迹。负责支部活动的记录及相关材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三)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加强党内监督,对党员违纪情况及时跟进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党员。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对党员违纪情况的检举揭发和党员的申诉。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党风党纪情况。

(四)统战委员。对党员进行党的统战政策的教育,提高党员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经常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了解他们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问题。经常向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统战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教师党支部全面落实“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教师党支部书记应从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党员教师中选任。

校直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也可以由本单位本部门其他党员负责人担任。后勤、校办产业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生产经营服务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直属、附属单位党支部书记要注重选拔党性意识强、工作积极高的人员担任。

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大学生党员担任。

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人员担任。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党委党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轮训。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八条  通过开展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基层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等活动,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院(系)级党委将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党委部门协同配合、院(系)级党组织负责实施,基层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院(系)级党组织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党员校领导、院(系)级党组织书记要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院(系)级党组织班子成员要结合分工联系指导教师、学生党支部,每年至少深入党支部工作点2次,协调解决1至2个突出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院(系)党组织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要注重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学校选拔院(系)级党政干部,把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经历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要分别加强对研究生党支部、本科生党支部、教师党支部建设的统筹谋划和具体指导。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工作纳入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五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六条  教师党支部书记应参与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讨论决策,享受职务职级“双线”晋升政策,其党务工作计入工作量,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每年按照教工党员人均不低于100元、学生党员人均不低于50元的标准核定党支部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学校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院(系)级党组织。院(系)级党组织应支持和保障党支部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党支部有钱办事。

加强党员活动室建设,不断完善各项设置,确保党支部有场所议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安徽大学委员会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细则(试行)》(校党字〔2016〕136号)同时废止。

TOP